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通過并公布。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在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閃婚”、“閃離”的現象非常普遍。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審批期的規定,離婚手續變得更簡便,離婚夫婦當場就可拿到離婚證。有不少沖動的夫婦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離婚,到下午就后悔了。民法典中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并且將反對輕率離婚的離婚法原則落到實處,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