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別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主要給出了以下幾個觀點。第一種觀點,刑事上構成詐騙罪,罪犯簽訂的民商事合同無效。主張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刑事上構成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合同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該認定為無效。第二種觀點,刑事上構成詐騙罪,罪犯簽訂的民商事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他們認為,刑事上構成詐騙罪,那簽訂民事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應認定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賦予受欺詐方,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第三種觀點,要區別情況認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1、以合同相對人或其工作人員參與詐騙犯罪構成犯罪為標準進行劃分。2、以當事人是否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為標準進行劃分。
從當前對民商事糾紛與刑事犯罪交織案件的界定范圍來看,其所涉案類型較為廣泛,關系到合同效力與各方當事人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加快對該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