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健、馮成全交通肇事案例要旨: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指使人與肇事人是混合罪過形式的犯罪,共同構成交通肇事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ㄒ唬┧劳鲆蝗嘶蛘咧貍艘陨?,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ǘ┧劳鋈艘陨?,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ㄈ┰斐晒藏敭a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ㄒ唬┚坪?、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ǘo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ㄈ┟髦前踩b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ㄋ模┟髦菬o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ㄎ澹﹪乐爻d駕駛的;
?。樘颖芊勺肪刻与x事故現場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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