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周歲至14周歲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擬負刑責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經會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草案二審稿采取了“兩條腿走路”的方式:
草案二審稿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草案二審稿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明確規定監護、收養等類人員性侵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針對實踐中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較為突出的問題,草案二審稿作了多處補充完善: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對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二是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包括: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為進一步發揮刑法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審稿加大對有關金融犯罪懲治力度。
草案二審稿修改洗錢罪,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后的“自洗錢”明確為犯罪,同時完善有關洗錢行為方式,增加地下錢莊通過“支付”結算方式洗錢等。
作上述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等規定的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錢”也可單獨定罪。為有關部門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此外,草案二審稿針對新情況,補充完善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同時,加大對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并相應修改刑法第二百條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草案二審稿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增加單獨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部門建議從法律上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增加單獨的法定刑。同時,針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暴力襲警行為,增加規定更重的處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見。
根據草案二審稿,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擬被認定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應當專門規定為犯罪。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六、境外賭場人員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出境賭博犯罪入刑
近年來跨境賭博違法犯罪嚴重,致使大量資金外流等,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和經濟安全。
針對此,草案二審稿作出修改,擬進一步調整開設賭場罪的刑罰配置,同時增加境外賭場人員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出境賭博犯罪。
有的部門提出,有關興奮劑違規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形象,破壞體育競賽公平競爭,嚴重損害運動員身心健康,建議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為犯罪。
針對此,草案二審稿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