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span>


據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保管相關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書寫病歷,應當符合《病歷書寫規范》的相關規定。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必須符合醫療行為、過錯、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的構成要件。病歷書寫或保管存在過錯,不能滿足侵權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因而不能僅僅因患者提出的病歷異議成立而認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如果患者意圖通過存在異議的病歷而主張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則患者還需要證明醫療機構對該病歷的出具具有過錯、患者遭受了損害、損害與異議病歷存在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若患者僅能證明病歷有誤,此時不滿足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患者據此要求醫院承擔責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