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對方一直不見人、不接電話,一直拒絕還款,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錢。具體方法如下:

第一種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一般三年),一般可直接向原告(債權人)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債務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支付款項和違約金(利息、律師費等)。起訴時應提供相關證據等證明存在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公告期滿30天)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可以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你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你的申請后,法院可以采取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老賴名下的財產比如銀行卡、房產和車輛或者其他財產。也可以拍賣被執行人的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 產中支付款項。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十條之規定即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