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應選擇有效法定形式訂立遺囑 我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均施行于20世紀80年代,當時打印技術尚未普及,打印遺囑也不是社會普遍的遺囑形態,故繼承法并沒有將打印遺囑作為法定的遺囑形式。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打印遺囑已十分普遍,民法典與時俱進地回應了社會需求,將打印遺囑作為法定的遺囑形式專門予以規定,確認了打印遺囑的法律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也規定了打印遺囑的效力可溯及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也就是說,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打印遺囑,只要遺產尚未處理完畢,都應該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來審查判斷遺囑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在形式上必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會被認定無效。民法典之所以這樣規定,是打印遺囑的性質所決定的。與傳統意義上的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不同,打印遺囑并不強調立遺囑人或代書人必須在立遺囑現場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愿當場訂立遺囑。所以,審查打印遺囑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遺囑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遺囑人對已打印好的遺囑內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確認,且見證人是否在場全程見證立遺囑人確認遺囑的過程。在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打印遺囑才能被認定有效?;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必須在場見證,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遺囑每一頁都簽名注明年、月、日。就是為了確保打印的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通過“時空同步”的見證活動,將立遺囑人確認遺囑的活動進行固定。 遺囑是要式行為,即遺囑除了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的成立和生效實質要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兩個條件均符合法律規定,遺囑才能被認定有效。民法典規定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中,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均是簽名,而非按指模。所以立遺囑人在遺囑上不簽名,只按指模,即使指模是立遺囑人本人所按,也會因不符合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認定無效。 但不可否認的是,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很多立遺囑人因為自身健康或文化程度等原因無法簽署自己名字的情況。對此,民法典一共規定了6種法定遺囑形式。其中的錄音錄像遺囑和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就是為了保障無法簽名的立遺囑人能夠有效行使立遺囑權利而設置的。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最能夠表達自己意愿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訂立遺囑。 根據本文觀點,可作如下小結: 1.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為了強調遺囑是立遺囑人或代書人必須在立遺囑現場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愿當場訂立遺囑,且遺囑人對已打印好的遺囑內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確認,見證人應在遺囑人按指模前須向其宣讀遺囑內容,以證實立遺囑人在按指模前對打印的遺囑內容完全知悉并理解,否則,打印遺囑可能被認定無效。 2.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中,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均是簽名,而非按指模;所以,在上述遺囑中,立遺囑人在遺囑上不簽名,只按指模,即使指模是立遺囑人本人所按,也會因不符合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認定無效。 附:《民法典》 第1134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